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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中方县财政局
责任处室: 会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9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人、审查人、决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