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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机构名称: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审批股、广电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订购证明》申请表;(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依法对法人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责任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而制定的。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广播电视和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罚则、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