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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中方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水产渔政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