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接龙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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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接龙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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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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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流动人口管理
机构名称: 中方县接龙镇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卫健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278号)第五条 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所称户口管辖区是指: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为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区域;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为该乡、镇管辖的区域。 。第六条 居住登记的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讯方式。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将就业信息、就学信息、生育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纳入居住登记内容。 。第七条 居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 (二)建造或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 (三)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 (四)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 (五)入住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的,由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 (六)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 前款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 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居住登记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网上传输或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登记遗漏或者登记错误的,应当当场补登或者更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有关登记资料,采集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责任事项依据: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三、《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