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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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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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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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怀化市自规局直属一局
责任处室: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不予许可的须进行书面告知;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科审查结论及其分管领导意见,核发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件。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2、《行政许可法》第30-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