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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
机构名称: 鹤城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救助管理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责任事项: 1、救助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情况认定予以上报,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发放补助等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