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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鹤城区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种子企业是否按申报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开展种子经营行动。"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