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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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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定级
机构名称: 鹤城区林业局
责任处室: 风景名胜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单用途林业业务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需要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4)书面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予以备案。(2)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依法作出备案决定的,予以备案。不与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由市林业局相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