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鹤城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机构名称: 鹤城区公安分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