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鹤城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鹤城区林业局
责任处室: 森林资源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审批通过的,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延续、撤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