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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机构名称: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股室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修订)。第8条—第62条。 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4条—第10条。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7条—第30条。
追责对象范围: 1、主要负责人在立案、调查、审查、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2、相关分管负责人在立案、调查、审查、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3、相关股室负责人在立案、调查、审查、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 4、具体经办人在立案、调查、审查、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