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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机构名称: 鹤城区档案局
责任处室: 档案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填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填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收录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是否已按照设计建成,是否能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要;项目运行指标是否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档案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查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验收的原因、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3.决定责任:档案部门在完成审核后10日内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为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1应当在5日内出具《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报告》中注明不合格项目、依据、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4.送达责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报告》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监督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预检。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