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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机构名称: 鹤城区林业局
责任处室: 森林资源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800号))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单用途林业业务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需要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3)书面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予以备案。(2)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依法作出备案决定的,予以备案。不与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由市林业局相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55号)第十三条 跨县级行政区域移植胸役五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交易的,除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外,应当经移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