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鹤城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机构名称: 鹤城区公安分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运营校车开展联网联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