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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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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机构名称: 鹤城区公安分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在公安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具体运输管理规定前,暂定道路运输10枚以上一类放射性物品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道路运输10枚以下(含10枚)的一类放射性物品和二类放射性物品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道路运输三类放射性物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