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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责任处室: 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接收、查验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告知需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2)提出预审意见。 3.记载登记簿:(1)符合条件的,予以记载登记簿;(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记载登记簿,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核发权利证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追责对象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