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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机构名称: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暂无)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责任事项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职责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