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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机构名称: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医疗器械监管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备案登记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