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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怀化市邮政管理局
责任处室: 普遍服务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主席令六届第47号公布、2009年4月24日主席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国家邮政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邮政局决定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不予核准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邮政企业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准予行政审批,邮政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邮政企业未经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责任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