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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机构名称: 怀化市档案局
责任处室: 档案宣传教育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责任事项: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而审核通过的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