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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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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机构名称: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经营的项目,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