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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永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建设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