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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审核
机构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地质勘查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 依法制作相关证书、通知等材料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