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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机构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慈善社工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的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4、办结责任: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业务办结发放证书及行政决定书,不予核发的应告知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已社会组织的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