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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处室: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湘政发〔2017〕21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673号)。 5、《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营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