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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支持范围、申请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