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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机构名称: 新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中共新田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新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宗教教职人员兼任、跨省担任或者跨省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兼任、跨省担任或者跨省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文书。4.监管责任:对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2.【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 10 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1.【规章】同 1-2 2-2.【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3.【规章】同 2-2 4.参照【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