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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用途备案
机构名称: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责任处室: 新田县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2020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的制度,开展定斯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2012年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