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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机构名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
责任处室: 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暂无)第二十三条 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责任事项: 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15]1号)第四条“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列入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上年度省环保厅已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组织实施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市州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州级参评企业范围由各市州环保局依据环保部等《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要求确定。”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