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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机构名称: 新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中共新田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新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