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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蓝山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蓝山县水利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阶段: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监督处理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法制机构。 7.执行阶段: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