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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机构名称: 蓝山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蓝山县司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8〕142号)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8〕142号)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