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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
机构名称: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渣土广告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号)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 。
责任事项: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追责对象范围: 渣土广告管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