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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蓝山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蓝山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代开发票作废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