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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机构名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责任处室: 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暂无)第二十三条 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三)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四)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审查意见文件并信息公开。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八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化工、有色金属、造纸、制革、采矿等行业污染治理,确保湘江流域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