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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机构名称: 宁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宗教事务工作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条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备案的,制作同意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