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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机构名称: 宁远县档案局
责任处室: 档案业务法制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式。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