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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宁远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