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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机构名称: 宁远县商务局
责任处室: 市场秩序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经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的,将申请资料报商务部审核备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转报,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商务部审核通后,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商务部不予备案的告知企业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0日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七条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通过审核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通过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审核决定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