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宁远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公共事业股、执法中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责任事项: 1、设计方案审查备案: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存档。 2、夜景亮化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建设方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区城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相关资料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号)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15-2015及《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公共事业股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