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宁远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机构名称: 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1、72、73、74、75、76、77、78、79、80、81。《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