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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机构名称: 宁远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1、72、73、74、75、76、77、78、79、80、8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