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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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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江永县城管局
责任处室: 路灯所、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