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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道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质量监督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