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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用途备案
机构名称: 东安县交警大队
责任处室: 东安县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2020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报批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