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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机构名称: 东安县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准印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编印和承印单位的监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公布)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2.【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公布)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3.【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公布)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印证》。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