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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决定:做出是否同意初审,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期限:审核机关应当按期完成审批工作。 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许可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