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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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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车辆运营证核发
机构名称: 东安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东安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