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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机构名称: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责任事项: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抚恤手续,经核实后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责任事项依据: 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褒扬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生前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