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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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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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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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机构名称: 东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事处
责任处室: 招商合作和产业发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